作者:陳勇(資深理財顧問,聯絡電話:4163004768)

 

許多普通民眾,包括加拿大本地民眾,都不知道聯名的兩種形式的區別。 因為不了解,造成了兄弟姊妹親人親戚出現財產爭議而鬧上法庭,家庭家族反目等不愉快甚至悲劇案件。

這兩種聯名形式分別是:tenants in common與joint tenancy。

區別在於:tenants in common的所有者之一死亡,所有權不會自動轉給還健在的所有者,所有權如果沒有指定或者法定的受益人,將變成死者的遺產。 如果joint tenant的擁有者之一死亡,其所有權將自動由尚健在的所有者繼承。

所以,在持有資產,例如房產,或者與血緣關係不同的人開聯名銀行賬戶都要非常小心,雙方或多方要十分清楚聯名形式對財產所有權在繼承上的根本區別,以及不同形式對自身 的優缺點、稅務問題、遺產驗證程序的差異。

這兩種聯名形式不存在所謂的優與劣之分,關鍵在於與誰聯名、聯名的用途等的不同,直接影響著哪一種聯名方式更有利於雙方多方或者其中的一方。 joint tenancy的所有者份額永遠是相等的,而tenants in common可以按比例擁有不同的份額。 tenants in common的所有者之一死亡了,其所有權的轉移必須服從遺產驗證程序同時會產生遺產驗證費和資產增值稅,而joint tenancy不存在這個問題。 聯名持有的資產,不管哪種形式,所有者一方用該資產的份額進行抵押,債權人對資產整體具有管轄和處置權。

此文僅為資訊參考,非理財建議,若有家庭或個人財務問題,請直接向本人尋求諮詢,聯絡電話:4163004768。